《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对中国、老挝、新加坡等10个国家生效。协定生效后,已核准成员之间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RCEP自贸区有望在较短时间兑现所有货物贸易自由化承诺。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对中国、老挝、新加坡等10个国家生效。协定生效后,已核准成员之间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RCEP自贸区有望在较短时间兑现所有货物贸易自由化承诺。
《202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排名前20位的国家中,包括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老挝、澳大利亚等8个RCEP成员国。随着RCEP的生效,或将有更多“走出去”企业瞄准各成员国市场,开展投资活动。那么,要想充分享受协定待遇,“走出去”企业需要做好哪些功课呢?本期邀请业界专家进行解读,供读者参考。
覆盖全球近三分之一经济总量、被称为全球最具潜力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对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非东盟成员国生效。
协定生效后,将对我国“走出去”企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走出去”企业有必要在充分了解RCEP内容的基础上,评估其对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布局等方面的影响,提前做出合理安排,在合规的前提下充分享受RCEP的各项优惠待遇。
提前评估影响,优化现有安排
RCEP包括20个章节和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关税减让、服务开放承诺等),主要明确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不同领域的具体规则和开放水平。RCEP生效后,将与区域内已有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互为补充。基于此,“走出去”企业在评估RCEP可能带来的影响时,还需要结合区域内其他自由贸易协定。
具体而言,“走出去”企业可以全面分析RCEP及其他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制度,复核相关商品的海关归类,结合RCEP关税减让幅度、时间节点的差异,在合理适用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享受优惠关税,降低生产、运营成本。同时,根据区域价值链考虑并实施适当的产业链、供应链布局调整,通过合理的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规划,有效管理关税成本。
需要提醒的是,“走出去”企业在考虑应用RCEP规则优化经营模式、供应链布局时,还应充分考虑相关方案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影响,选择最优方案。
强化原产地管理,合规享受待遇
原产地规则,关系着商品能否适用RCEP协定税率,“走出去”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原产地合规管理。
RCEP的原产地规则较为复杂,涉及归类、估价等因素,需要企业整合生产、采购、销售、财务等相关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分析评估后再申请享受优惠。如果原产地适用及申报错误,将可能导致企业丧失优惠资格,甚至面临行政处罚、信用降级等后果。前不久,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关于原产地的申报和合规管理义务。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及时学习相关政策,加强原产地合规管理。
同时,“走出去”企业需要密切关注RCEP各成员国有关行业准入、出口管制等政策变化,RCEP尚未生效国家的立法进程。除此之外,“走出去”企业还应注意,RCEP确立了归类、估价和原产地预裁定原则等内容,企业可考虑运用预裁定制度提高贸易结果的可预知性。
加快数字转型,提升管理质效
据了解,为做好RCEP实施准备,海关部门上线了RCEP原产地管理信息化应用系统3.0版本和智能原产地审单系统。未来,出口原产地企业备案、产品预审、经核准出口商备案、原产地证书签发、流动证明签发、原产地声明等事项均可以实现网上办理。
海关信息化建设,将为企业的原产地信息化管理提供平台支撑。与此同时,企业也应当在关务管理方面加快数字化转型的步伐。一方面,通过系统对接,提高原产地申报等通关效率;另一方面,提高在原产地管理、商品归类等方面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并根据RCEP的管理要求,及时部署或升级贸易自动化管理系统,提高原产地规则分析、原产地证书符合性和适用性判断等工作的效率。
目前,不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已经推出关务方面的数字化工具,必要时企业可借助专业的力量提高关务事项管理水平,合规、充分享受协定待遇。
(作者:张晓洁系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宫滨系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林健涛系德勤中国税务总监)
作为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是一个全面、现代、高质量和互惠的自贸协定。RCEP生效首月,各地海关积极助力外贸企业迎来“开门红”。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对中国、老挝、新加坡等10个国家生效。协定生效后,已核准成员之间90%以上的货物贸易将最终实现零关税,RCEP自贸区有望在较短时间兑现所有货物贸易自由化承诺。
《202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排名前20位的国家中,包括新加坡、印度尼西亚、老挝、澳大利亚等8个RCEP成员国。随着RCEP的生效,或将有更多“走出去”企业瞄准各成员国市场,开展投资活动。那么,要想充分享受协定待遇,“走出去”企业需要做好哪些功课呢?本期邀请业界专家进行解读,供读者参考。
覆盖全球近三分之一经济总量、被称为全球最具潜力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将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对文莱、柬埔寨、老挝、新加坡、泰国、越南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4个非东盟成员国生效。
协定生效后,将对我国“走出去”企业产生深远影响。因此,“走出去”企业有必要在充分了解RCEP内容的基础上,评估其对企业产业链、供应链布局等方面的影响,提前做出合理安排,在合规的前提下充分享受RCEP的各项优惠待遇。
提前评估影响,优化现有安排
RCEP包括20个章节和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关税减让、服务开放承诺等),主要明确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原产地规则、贸易救济、知识产权、电子商务等不同领域的具体规则和开放水平。RCEP生效后,将与区域内已有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互为补充。基于此,“走出去”企业在评估RCEP可能带来的影响时,还需要结合区域内其他自由贸易协定。
具体而言,“走出去”企业可以全面分析RCEP及其他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制度,复核相关商品的海关归类,结合RCEP关税减让幅度、时间节点的差异,在合理适用原产地规则的基础上享受优惠关税,降低生产、运营成本。同时,根据区域价值链考虑并实施适当的产业链、供应链布局调整,通过合理的海关估价与转让定价规划,有效管理关税成本。
需要提醒的是,“走出去”企业在考虑应用RCEP规则优化经营模式、供应链布局时,还应充分考虑相关方案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影响,选择最优方案。
强化原产地管理,合规享受待遇
原产地规则,关系着商品能否适用RCEP协定税率,“走出去”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原产地合规管理。
RCEP的原产地规则较为复杂,涉及归类、估价等因素,需要企业整合生产、采购、销售、财务等相关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分析评估后再申请享受优惠。如果原产地适用及申报错误,将可能导致企业丧失优惠资格,甚至面临行政处罚、信用降级等后果。前不久,海关总署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关于原产地的申报和合规管理义务。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及时学习相关政策,加强原产地合规管理。
同时,“走出去”企业需要密切关注RCEP各成员国有关行业准入、出口管制等政策变化,RCEP尚未生效国家的立法进程。除此之外,“走出去”企业还应注意,RCEP确立了归类、估价和原产地预裁定原则等内容,企业可考虑运用预裁定制度提高贸易结果的可预知性。
加快数字转型,提升管理质效
据了解,为做好RCEP实施准备,海关部门上线了RCEP原产地管理信息化应用系统3.0版本和智能原产地审单系统。未来,出口原产地企业备案、产品预审、经核准出口商备案、原产地证书签发、流动证明签发、原产地声明等事项均可以实现网上办理。
海关信息化建设,将为企业的原产地信息化管理提供平台支撑。与此同时,企业也应当在关务管理方面加快数字化转型的步伐。一方面,通过系统对接,提高原产地申报等通关效率;另一方面,提高在原产地管理、商品归类等方面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并根据RCEP的管理要求,及时部署或升级贸易自动化管理系统,提高原产地规则分析、原产地证书符合性和适用性判断等工作的效率。
目前,不少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已经推出关务方面的数字化工具,必要时企业可借助专业的力量提高关务事项管理水平,合规、充分享受协定待遇。
(作者:张晓洁系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宫滨系德勤中国税务合伙人,林健涛系德勤中国税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