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两高”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两高”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
《解释》的制定背景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介绍了《解释》的制定背景。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作了修改,将原来的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增加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两个新罪,废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刑法的上述修订,导致如何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以及两个新罪名的适用标准问题,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由于立法关于部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规定较为原则、概括,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某些罪名的认识,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等,存在分歧;一些执法、司法机关对某些涉税案件性质的认定,如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的定性等,也时有不同认识。同时,近年来税制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如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留抵退税等制度的落实,也需要刑法的保障,在法律没有修订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对这些新情况予以明确。税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需要司法机关与时俱进予以应对打击。此外,有些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还是二十多年前设置的,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基于上述原因,有必要对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作出全面的修订。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研,在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两高”制定本《解释》。
《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聚焦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与涉税犯罪作斗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营主体自觉养成纳税习惯,积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解释》共22条,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与时俱进作了适当调整,如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二是明确对有关罪名的理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解,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很大。结合对有关案件的处理,经过充分、深入论证,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对该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
三是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解释》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上述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红线”、划定了“雷区”,有利于引导经营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法规定。
四是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税收具有无偿性。因此,税收治理,刑事打击是手段,关键还在于加强税收监管和培养纳税人自觉。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从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经营主体自觉遵守税法的考虑出发,《解释》对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被发现即因补缴期限短而难以补救的情形发生,将刑法规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解释》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也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上述规定,有利于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鼓励行为人及时补缴税款、挽损止损,实现当事人和国家的共赢互赢。同时,《解释》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防止失职渎职。
五是明确单位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等其他问题。危害税收犯罪,单位犯罪比例高。据统计,危害税收犯罪占民营企业犯罪的前三位,有必要对单位实施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原则予以明确。鉴于税收的重要性,《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就是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执行。《解释》完善了危害税收犯罪行刑衔接机制,规定对实施危害税收犯罪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上述规定,有利于防止对违法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两头不着地”的情况。《解释》还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对危害税收共同犯罪的认定作了规定。
同时发布的8个案例导向鲜明
为强化《解释》的贯彻落实成效,“两高”同时发布8个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这些案例导向鲜明,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税收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坚定决心。
一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必须坚决从严打击。长期以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公安、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始终保持对涉税犯罪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一大批危害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犯罪分子受到严惩,有效维护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对实体企业涉税犯罪区分情况,做到当宽则宽,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因有关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实施的犯罪,尽可能给予企业合规整改机会,对于能够通过合规整改、挽回税款损失的,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如,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7山东某防水材料公司、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适用企业合规,对合规整改合格的涉案单位作酌定不起诉处理,促进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二是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涉税犯罪专业性强,争议点多,法律关系复杂。《解释》对有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作了明确。比如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分,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定罪量刑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解释》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外,即以例外性规定的方式,限缩了该罪的适用范围,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突出了本罪打击的重点。
三是引导纳税主体增强纳税意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无论是逃税、骗税,还是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发票类犯罪,归根结底都与纳税主体法治意识淡薄有关。逃税、骗税行为直接危害税收,换言之,就是行为主体通过税收侵占国家利益;即便是发票类犯罪,也是因为社会有需求,才催生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发票等犯罪;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人,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还通过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不守诚信,主观恶性较大。近年来,全国税务、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齐心协力,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共同打击合力,2023年在全国自上而下建立了八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以查促治、以打促改,在全社会营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法治氛围,以严的手段引导社会主体不断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与时俱进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付利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付利平说,近年来,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税收监管体系,依法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经济财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助力高质量发展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一是持续健全新型税收监管机制。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建立健全以动态“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行纳税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罚当其责,进一步强化典型性曝光,全年共公开曝光243起偷逃税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警示力求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二是依法精准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重点地区,对于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特别是精准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精准打击行业性、区域性重大案件和职业化犯罪团伙,精准打击主犯、累犯和内外勾结犯罪分子,有效遏制了涉税违法多发频发态势。2023年,税务部门共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纳税人13.5万户,挽回税款损失1810亿元,配合公安部门对822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539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三是不断深化拓展多部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近年来,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了八部门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形成了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全链条、一体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工作格局。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持续凝聚协同共治合力,联合打击工作质效逐步提升。2023年,多部门联合部署“利剑2023”专项行动,检查出口企业2599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166亿元,有力护航外贸保稳提质。
涉税刑事司法解释既是打击涉税犯罪的法律依据,又是税收执法和“行刑衔接”工作的制度保障。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与时俱进,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必将进一步夯实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法律基础,为依法治税和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法制保障。税务部门将以本司法解释的发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持续优化执法方式,对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特别是职业化、团伙式违法犯罪分子,依法精准打击,有力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税收秩序,全力服务高质量发展。
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两高”发布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
《解释》的制定背景
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四庭庭长滕伟介绍了《解释》的制定背景。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作了修改,将原来的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增加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两个新罪,废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刑法的上述修订,导致如何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以及两个新罪名的适用标准问题,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由于立法关于部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规定较为原则、概括,致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某些罪名的认识,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等,存在分歧;一些执法、司法机关对某些涉税案件性质的认定,如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逃税行为的定性等,也时有不同认识。同时,近年来税制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如个人所得税的专项附加扣除、留抵退税等制度的落实,也需要刑法的保障,在法律没有修订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对这些新情况予以明确。税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需要司法机关与时俱进予以应对打击。此外,有些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还是二十多年前设置的,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基于上述原因,有必要对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三部司法解释作出全面的修订。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的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研,在多次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两高”制定本《解释》。
《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聚焦新形势下如何有效与涉税犯罪作斗争,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税收秩序,促进经营主体自觉养成纳税习惯,积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解释》共22条,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情节作了规定,特别是对原有三个涉税司法解释规定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与时俱进作了适当调整,如对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作了提高。同时,针对假发票泛滥、虚开发票猖獗的情况,《解释》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
二是明确对有关罪名的理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解,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很大。结合对有关案件的处理,经过充分、深入论证,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释》对该罪作了限缩,突出本罪打击的对象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进行虚开的行为,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本罪打击范围之外,防止轻罪重判,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符合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精神。
三是明确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适用。《解释》针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的几起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进行逃税、影响极坏的案件,旗帜鲜明地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解释》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上述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红线”、划定了“雷区”,有利于引导经营主体守法经营,促进纳税主体增强依法纳税意识、自觉遵守税法规定。
四是明确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从宽处罚政策。税收具有无偿性。因此,税收治理,刑事打击是手段,关键还在于加强税收监管和培养纳税人自觉。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同时也从最大限度挽回税收损失、鼓励违法人员改过自新、引导经营主体自觉遵守税法的考虑出发,《解释》对刑法关于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作了明确——将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期限规定至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前;明确补缴税款的期限,包括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延缓、分期缴纳的期限,防止逃税行为一被发现即因补缴期限短而难以补救的情形发生,将刑法规定的制度效果最大化。《解释》规定,已经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人能够积极补税挽损,被告单位有效合规整改的,也可以从宽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上述规定,有利于在违法行为发生后,鼓励行为人及时补缴税款、挽损止损,实现当事人和国家的共赢互赢。同时,《解释》还规定,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没有依法下达追缴通知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督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及时查处税收违法犯罪,防止失职渎职。
五是明确单位危害税收犯罪的处罚原则等其他问题。危害税收犯罪,单位犯罪比例高。据统计,危害税收犯罪占民营企业犯罪的前三位,有必要对单位实施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原则予以明确。鉴于税收的重要性,《解释》规定,单位实施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就是按照自然人犯罪的标准执行。《解释》完善了危害税收犯罪行刑衔接机制,规定对实施危害税收犯罪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上述规定,有利于防止对违法行为人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两头不着地”的情况。《解释》还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对危害税收共同犯罪的认定作了规定。
同时发布的8个案例导向鲜明
为强化《解释》的贯彻落实成效,“两高”同时发布8个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典型刑事案例。这些案例导向鲜明,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惩治税收犯罪,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坚定决心。
一是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对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必须坚决从严打击。长期以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公安、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下,始终保持对涉税犯罪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一大批危害严重、社会关注度高的犯罪分子受到严惩,有效维护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和国家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精神,对实体企业涉税犯罪区分情况,做到当宽则宽,对情节较轻、危害不大,因有关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等原因实施的犯罪,尽可能给予企业合规整改机会,对于能够通过合规整改、挽回税款损失的,依法从宽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如,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7山东某防水材料公司、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对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适用企业合规,对合规整改合格的涉案单位作酌定不起诉处理,促进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
二是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涉税犯罪专业性强,争议点多,法律关系复杂。《解释》对有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作了明确。比如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分,是理论和实践中的难点。定罪量刑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解释》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是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核心功能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外,即以例外性规定的方式,限缩了该罪的适用范围,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突出了本罪打击的重点。
三是引导纳税主体增强纳税意识。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无论是逃税、骗税,还是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发票类犯罪,归根结底都与纳税主体法治意识淡薄有关。逃税、骗税行为直接危害税收,换言之,就是行为主体通过税收侵占国家利益;即便是发票类犯罪,也是因为社会有需求,才催生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发票等犯罪;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人,在欠缴税款的情况下还通过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不守诚信,主观恶性较大。近年来,全国税务、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司法机关,齐心协力,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共同打击合力,2023年在全国自上而下建立了八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以查促治、以打促改,在全社会营造“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法治氛围,以严的手段引导社会主体不断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与时俱进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副局长付利平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付利平说,近年来,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税收监管和税务稽查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税收监管体系,依法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经济财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助力高质量发展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一是持续健全新型税收监管机制。税务部门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持续建立健全以动态“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行纳税人动态信用等级分类和智能化风险监管,实现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转变,既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罚当其责,进一步强化典型性曝光,全年共公开曝光243起偷逃税典型案例,通过案例警示力求达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治理一域的良好效果。
二是依法精准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员、重点地区,对于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特别是精准打击“假企业”“假出口”“假申报”,精准打击行业性、区域性重大案件和职业化犯罪团伙,精准打击主犯、累犯和内外勾结犯罪分子,有效遏制了涉税违法多发频发态势。2023年,税务部门共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纳税人13.5万户,挽回税款损失1810亿元,配合公安部门对8228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539名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三是不断深化拓展多部门联合打击工作机制。近年来,税务总局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建立了八部门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形成了从行政执法到刑事司法全链条、一体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工作格局。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持续凝聚协同共治合力,联合打击工作质效逐步提升。2023年,多部门联合部署“利剑2023”专项行动,检查出口企业2599户,挽回出口退税损失166亿元,有力护航外贸保稳提质。
涉税刑事司法解释既是打击涉税犯罪的法律依据,又是税收执法和“行刑衔接”工作的制度保障。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注重与时俱进,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必将进一步夯实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法律基础,为依法治税和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加有力有效的法制保障。税务部门将以本司法解释的发布实施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持续优化执法方式,对各类涉税违法行为特别是职业化、团伙式违法犯罪分子,依法精准打击,有力维护公平公正的经济税收秩序,全力服务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