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相关进口单位可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清单上进口科普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据科技部官网消息,3月10日,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相关进口单位可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清单上进口科普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此次印发的《清单》进一步对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光学天象仪和高速摄影机在内的科普仪器设备;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化石、标本、模型在内的科普展品;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在内的科普专用软件等。
2021年5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为了确保政策的顺利落实,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同期出台《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这两份文件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单位核定、减免税手续办理等内容。此次发布的《清单》将进一步助推这一“福利”政策加速落地,有利于推动新时代科普产业更好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
据了解,“十四五”期间科普进口税收政策取得多处突破,包括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免税认定范围从“拷贝、工作带”扩大到“拷贝、工作带、硬盘”,同时免税种类扩展至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科发才〔2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第一批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
一、科普仪器设备
1. 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
2. 光学天象仪。
3. 高速摄影机。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8518.2200,8518.4000,8518.5000,8521.9019,8525.8011,8525.8031,8528.6210—8528.6990,9005.8010,9007.1010,9007.2010,9010.6000。
二、科普展品
1. 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
2. 化石、标本、模型。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1—49.03,49.05,9705.0000,9706.0000,“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三、科普专用软件
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7.0090,84.71,85.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22A版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20号 )以及海关总署对海关商品编码的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22A版出口退税率文库。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减税与退税并举”“提高减免幅度”……李克强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了一揽子助企纾困的税收好政策,如春风般迎面而来。全国两会上的这些“税收好声音”,让参加会议的代表委员们倍感振奋、深受鼓舞。
据科技部官网消息,3月10日,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相关进口单位可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清单上进口科普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此次印发的《清单》进一步对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包括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光学天象仪和高速摄影机在内的科普仪器设备;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化石、标本、模型在内的科普展品;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在内的科普专用软件等。
2021年5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为了确保政策的顺利落实,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同期出台《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这两份文件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单位核定、减免税手续办理等内容。此次发布的《清单》将进一步助推这一“福利”政策加速落地,有利于推动新时代科普产业更好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需要。
据了解,“十四五”期间科普进口税收政策取得多处突破,包括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的免税认定范围从“拷贝、工作带”扩大到“拷贝、工作带、硬盘”,同时免税种类扩展至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国科发才〔2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第一批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第一批)
一、科普仪器设备
1. 用于特效场馆画面播放的银幕、激光数字投影机、数字播放系统及音响系统。
2. 光学天象仪。
3. 高速摄影机。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8518.2200,8518.4000,8518.5000,8521.9019,8525.8011,8525.8031,8528.6210—8528.6990,9005.8010,9007.1010,9007.2010,9010.6000。
二、科普展品
1. 图书、报纸、杂志、期刊、地图。
2. 化石、标本、模型。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1—49.03,49.05,9705.0000,9706.0000,“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
三、科普专用软件
专门用于科普工作的软件及软件许可证。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税则》4907.0090,84.71,85.23。